硬蹭《狂飙》卖酒 被判赔偿500万

奇闻趣事 2026-09-10 14:01www.kangaizheng.com童年趣事
近年来,不少影视剧带火了周边衍生品市场,正版手办、收藏卡牌、潮玩、官方联名商品层出不穷,成为影视IP全新的变现方式。但热度之下乱象丛生,不少商家盯上热播剧的流量,未经授权便私自借用剧名、角色和剧集画面打造山寨周边,靠蹭热度博销量。
 
9日,最高人民法院将狂飙酒不正当竞争案作为典型案例发布,明确具备识别性的知名影视剧剧名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恶意蹭热度者被判赔偿500万元损失。
 
影视剧热播期间,市场冒出狂飙酒
 
反黑题材影视剧狂飙于2023年首播,刑警安欣与鱼贩出身的高启强长达20多年的正邪较量,以及督导组最终彻查黑恶犯罪团伙罪行的剧情,给观众留下深刻印象。就在剧集热播期间,出品方之一、独家享有该剧在全球范围内知识产权的某科技公司发现,市场上悄然出现了一款狂飙酒。
硬蹭《狂飙》卖酒 被判赔偿500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林抒蔚介绍,这款酒无论是在瓶身、瓶贴、瓶盖,还是在包装箱等位置,都突出使用了狂飙变体文字,字形风格与剧集片头所用狂飙字体高度近似,不少消费者误以为这是影视剧的官方联名周边。但实际上,这些火爆一时的狂飙酒,从头到尾都没有拿到影视剧官方授权。
 
这些狂飙酒从何而来。在案证据显示,背后都是所谓的新兴企业。林抒蔚表示,涉案的两家关联企业,一家管理公司、一家酒业公司,都是在影视剧狂飙热播期内才成立的,成立之后就委托一家啤酒公司生产多款狂飙品牌酒,迅速投入市场。
 
不仅如此,商家在全网线上店铺、线下招商和市场推广中,大量搭配使用狂飙主角名称、影视剧经典画面进行宣传,全方位绑定剧集热度。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吴大成介绍,原告科技公司认为,被告管理公司、酒业公司擅自使用狂飙影视剧剧名并用于酒类商品生产、销售及宣传,被告啤酒公司作为专业酒类生产企业未尽审慎审查义务,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起诉到法院。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像狂飙这样由通用词汇构成的影视剧剧名,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他人能否随意攀附热度。
 
攀附狂飙商业信誉,导致公众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商品系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吴大成解释,比如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名称、姓名,或者域名、网页、新媒体账号、APP名称图标等近似标识,再比如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字号,或将他人相关标识设为搜索关键词造成混淆,这些都属于混淆行为。
 
那么,用热播影视剧剧名做酒卖酒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亚玲,也是该案审判长表示,影视剧兼具文化传播与商业价值双重属性。狂飙这个词虽然是常见汉语词汇,但作为影视剧名称,随着剧集热播已与该剧形成稳定对应关系,能够发挥识别作用,也就是说,很多人一听狂飙就会想到这部剧,它就构成了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
 
被告方不仅在多种酒类商品上突出使用狂飙变体文字,被告酒业公司更是将狂飙作为企业字号登记使用,并在线上、线下大规模宣传活动中,搭配使用剧中主人公名称等元素以及影视剧画面。
 
刘亚玲指出,被告上述行为在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商业信誉的故意,客观上也会导致相关公众在接触到被告方售卖的酒类商品或其宣传后,误认为涉案商品与影视剧狂飙的权利人存在许可使用、商业合作等特定联系。这些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法院最终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法院判令被告管理公司、酒业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500万元,被告啤酒公司就其中的5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方不服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佟姝表示,这是一起保护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的典型案例。这一判决明确,影视剧剧名经使用具备一定知名度、显著识别性及稳定对应关系,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就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混淆行为条款所保护的商业标识。该案对有效规制恶意蹭影视剧热度的新型仿冒混淆行为、完善不正当竞争领域裁判规则、守护文化创新活力,具有积极意义。
 
这笔500万元的罚单,其实给所有想走捷径的商家提了个醒。热播剧的流量不是无主的公共水源,剧名一旦在观众心中与作品形成稳定绑定,就自带商业价值与法律保护。蹭得了一时热度,终究要为真金白银的代价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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