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时期的六科给事中的职权是什么 他们执掌什么
六科给事中的职权究竟何在?这篇文章为您深入。
回溯至1367年,承袭宋元旧制设立的给事中,至洪武六年,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科,设立了六科给事中。这一制度在洪武二十四年后逐渐定型,成为监察制度的重要发展。如果说都察院的御史是对全国官吏和一般机关的监察,那么六科给事中则是对各部的业务进行对口监察,两个机构互不统属,但可以互相弹劾。
六科给事中的职责相当重要,他们负责“掌侍从、规谏、辛卜阀、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他们的职权与御史相近,但更为专门化,主要任务是及时发现并纠正各行政部门违法失职行为,防止可能造成的损失。
六科给事中的主要执掌包括:
1. 封驳奏章与注销案卷:他们负责审核朝廷诏令及臣民奏章,认为有违失或不当时,有权进行封还驳正。六科给事中也有权稽查各行政机关的案卷文件,查验其是否依照期限完成工作,如发现有稽延迟误的情况,会进行参奏究治。
2. 谏诤与弹劾:作为言官,六科给事中不仅可对君主进行谏诤,规正君主的言行、政事的得失,还拥有纠核权。自永乐、宣德以后,给事中也逐渐拥有了弹劾权,对两京大臣及地方官员的不法行为予以奏核。
3. 建议政事:六科给事中对于国家政事拥有建议权。他们稽查六部百司之事,对明代施政的得失了如指掌,因此被赋予“议论政事,建言兴革”的职权。他们的建议涉及国家政令得失、军民休戚、任用考核官吏、增减裁并机构、厘定赋税等广泛领域。
除了稽查六部,六科给事中还有权稽查地务,对各地司府衙门的工作也有监督权。六科注销各部案卷的工作,对国家政令的推行和官员的考核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六科给事中的职权涵盖了封驳奏章、注销案卷、谏诤皇帝、弹劾官员以及建议政事等多个方面,是明朝监察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他们的存在,有效地保障了明朝政治的清明与稳定。